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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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22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軍事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脫逃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3日犯脫逃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部分)。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即附表編號1之違反職役職責罪,業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號裁定減刑為1年3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5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