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以齊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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