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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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九五000一二三號),已免除被告羈押。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