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4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邵祈諭
邵大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