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1號上訴人 陳韓秀枝 被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6,645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6.52㎡+4.78㎡+同段783地號土地150.81㎡+110.62㎡)×每㎡公告現值165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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