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請人 黃桂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黃」抑或「黄」?併請提出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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