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98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子凌 債務人 黃喆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