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58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1份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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