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307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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