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榮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之相對人 林真珠 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本於票款請求而對之聲請法院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