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經本院於97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
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97年12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尚未補正,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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