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己○○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壬○○被告丑○○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卯○○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受告知人戊○○
號受告知人癸○○
8弄7訴訟代理人丁○受告知人甲○○受告知人寅○○受告知人庚○○
號受告知人辛○○受告知人丙○○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