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87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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