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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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