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大眾商業銀行│97年3月31日│19,970元│AP0000000│││││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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