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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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3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離婚時,約定聲請人之監護權歸聲請人生母甲○○行使,然因聲請人生父 邱添順 積欠多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卡債,恐拖累聲請人,且其甚少照顧聲請人,聲請人教育費、生活費均由生母負擔,由於聲請人之外祖父為獨生子,且生母亦僅有姊妹,為使聲請人能為生母家族傳宗接代,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乙○○之姓氏為母姓「周」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母離婚時,約定聲請人之監護權歸其生母甲○○行使等情,固提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之生母甲○○於本院審理時僅泛稱因聲請人生父有欠卡債,且伊父親是獨子,伊沒有兄弟,只有姊妹,目前只有伊是離婚,小孩監護權由伊單獨行使,且小孩亦都是由伊負擔扶養費用云云,至於如何事實足認姓氏「邱」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乙節,則未見聲請人舉證以實其說,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從母姓「周」姓,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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