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王扶平
上列原告對被告 游宜豪 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