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飛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芷婕
訴訟代理人 汪長安
被 告 齊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張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
日辯論終結,定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