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