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子瑜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五號、第一八六九三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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