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01號上訴人 林青松 被上訴人苗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金浩明 被上訴人 黃仁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元, 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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