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愛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潮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表之記載,相對人共簽發2紙支票,請分別陳明每張支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愛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潮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表之記載,相對人共簽發2紙支票,請分別陳明每張支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