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497號債權人 嘉立寶 小客車租賃行法定代理人 鄭仁頡 債權人 許碧賢 債務人 鄭朝陽 債務人 鄒汶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朝陽、鄒汶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鄒汶汀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鄭朝陽、鄒汶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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