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俊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俊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俊欣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3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俊欣前於98年間因3次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6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復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另於同年間因2次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下稱第⑤案);又於同年間因6次竊盜行為,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4月、4月、4月、3月確定(下稱第⑥案)。上開第①至⑥案所犯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2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