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
上訴人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又新 律師被上訴人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關於「法官呂太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聖惠」。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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