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泰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理由欄三第2行「如附表所示之刑」部分,應予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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