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4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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