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三О五號
抗告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抗告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係以妨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其犯罪成立要件,本件自訴人於原審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見附件自訴狀),綜觀其自訴內容無一及於構成要件者,原審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駁回自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