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537號

原告 鄒長浩

被告 葉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537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5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24000元,租期1年,詎被告積欠原告6個月租金共計132000未給付,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110年10月接到台電通知欠繳電費2期共17000元之多,可見被告雖只做早餐生意但用電之多顯示生意很好且賺錢,否則不會去繳高額電費,房子如有問題怎能做生意賺錢呢。

  ⒉應該是使用者負責維修,結果被告說鐵捲門壞了馬桶不通都是原告付費上萬元維修,怎能再找藉口拒付房租。

  ⒊簽訂租約前,仲介帶被告和許多人去看房屋都沒問題而且告要求20天裝潢期不收房租,原告也同意才簽約,而後卻拒付房租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系爭房屋於簽約時原告有口頭保證,而錢給原告之後就全變卦只想收錢全不處理一拖再拖,被告真的無法再忍受系爭房屋之狗臭味,一刻也無法再租下去,原告不想花錢只想收錢,被告也不想去租一間沒辦法住人的房子,況被告花了30幾萬還沒營業就問題多到不知道怎麼處理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影本為證,且被告對上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抗辯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被告無法營業居住並支出30幾萬裝潢費云云,惟依被告所提現場照片及通訊軟體Line截圖對話,均尚無從遽認被告上開抗辯屬實,此外,被告並未就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3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0年11月26日)至清償日只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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