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894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黃若晴

被告 李貴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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