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請人 林美花
史坤育 史佩純 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戴志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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