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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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朱傅安順
傅安利 傅安臣 被告 蔡鳳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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