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川管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立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6%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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