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甲○○
23號3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本院97年度抗字第1081號卷第6頁背面及第7頁),本院亦依職權經由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聲請人於民國96年度確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1萬1,154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依據前開說明,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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