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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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銘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