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告 林清

被告 吳金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55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