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57號聲請人甲○○即 王長溪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