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街88之
3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