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調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歐陸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宏昌 」之記載,應更正為
「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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