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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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彩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449,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2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