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侯佩華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侯佩芳
侯維中 侯佩芬 江佳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 侯博平 之遺產,應依附表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佩芳、侯維中、侯佩芬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民國
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侯佩芳、侯維中、侯佩芬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侯博平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即原告、被告侯佩芳、侯維中、侯佩芬及配偶即被告江佳芬,是兩造為侯博平之全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1/5。而侯博平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㈠被告江佳芬:伊對於原告上揭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侯佩芳未於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其前到場之陳述:伊對於原告上揭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㈢其餘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是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侯博平於上揭時間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侯博平之全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1/5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侯博平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及侯博平之戶籍謄本、系爭遺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書證及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屏東縣政府函文暨所附附表編號7之申請永久屋之相關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函文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無誤,另被告江佳芬及曾到庭之被告侯佩芳就原告上揭主張,亦均未表示爭執,是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採信。而兩造為侯博平之全體繼承人,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分割遺產,自屬有據。而就遺產分割方式部分,原告請求依兩造應繼分即每人1/5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本院認為此分割方式可將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亦符合公平原則,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又系爭遺產中附表編號1土地及編號6建物,前經本院於96年7月18日以屏院 惠民 執癸字第96執全899號函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債務人為侯博平之繼承人)在案,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而兩造對上揭土地、建物之公同共有權利經本件裁判分割後,其公同共有關係解消,且每人各依應繼分1/5分別共有,此乃原有權利形態上之變更,應為上揭查封登記之效力所及,是上揭土地、建物分割後,上開限制登記事項自應轉載於兩造分割取得之應有部分,一併敘明。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
┌──┬─────────────┬─────────┐│編號│遺產內容│分割方式│├──┼─────────────┼─────────┤│1│㈠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二│兩造依應繼分各1/5│││小段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㈡面積5,999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1/150││├──┼─────────────┼─────────┤│2│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應繼分各1/5│││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㈡面積:3,300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全部││├──┼─────────────┼─────────┤│3│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應繼分各1/5│││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㈡面積:28,960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1/6││├──┼─────────────┼─────────┤│4│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應繼分各1/5│││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㈡面積:12,540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1/2││├──┼─────────────┼─────────┤│5│㈠坐落屏東縣○○○鄉○○段│兩造依應繼分各1/5│││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㈡面積:15,020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1/2││├──┼─────────────┼─────────┤│6│㈠坐落屏東市○○段○○段│兩造依應繼分各1/5│││1409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分別共有│││屏東縣屏東市○○路○○巷71││││之2號,坐落土地為編號1││││之土地)││││㈡總面積:82平方公尺││││㈢權利範圍:全部││├──┼─────────────┼─────────┤│7│㈠門牌號碼:屏東縣三地門鄉│兩造依應繼分各1/5│││大社村和平路二段27巷11號│分別共有│││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㈡權利範圍:全部││├──┼─────────────┼─────────┤│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活│兩造依應繼分各1/5│││存(帳號:0000000000000)│分配取得│││新台幣2,198元(迄至105年││││12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