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22號聲請人 楊琇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2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如附表編號3所示票據已於107年9月10日屆滿;如附表編號4所示票據已於10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3月21日│0000000│3個月│││限公司平│銀行 忠孝 │││││││出莊司│分行│││││├──┼─────┼────┼─────┼───────┼────┼───┤│002│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4月21日│0000000│3個月│││限公司平│銀行忠孝│││││││出莊司│分行│││││├──┼─────┼────┼─────┼───────┼────┼───┤│003│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5月21日│0000000│4個月│││限公司平│銀行忠孝│││││││出莊司│分行│││││├──┼─────┼────┼─────┼───────┼────┼───┤│004│乾杯股份有│永豐商業│105,060元│107年6月21日│0000000│5個月│││限公司平│銀行忠孝│││││││出莊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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