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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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彭壯菊妹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上訴人 陳惠妮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25元(計算式:
被上訴人遭占用面積154.96平方公尺×臺東縣○○鎮○○○段○○○○○○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30元=97,6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