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健富被告施健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健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健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莊健富依本院103年度偵聲字第210號裁定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准予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偵聲字第210號裁定、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佐,茲因被告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拘提結果報告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