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送達代收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進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