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3號
原   告 創味活海鮮
法定代理人  莊珉
被   告 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柒佰貳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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