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46號
原 告 林靜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財教 、方燕
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
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