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逸 中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3
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