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九號上訴人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上訴人 陳烟 全又名陳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又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原判決所判及者為限(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六五一號、二○年上字第一五三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上訴人「 陳烟全 (又名 陳烟泉 )」並非原審受判決之當事人,依上說明,上訴人本不應以陳烟全為被上訴人而提起本件上訴,竟仍列陳烟全為被上訴人,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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