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78號聲請人晶鍍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7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新台幣)││├──┼──────┼──────┼─────┼─────┼─────┤│001│晶鍍應用材料│美商花旗銀行│95年10月30│20,975元│AU0000000│││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日││││││││││└──┴──────┴──────┴─────┴─────┴─────┘